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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线上培训教育的资质许可小结

发布时间:2023-12-13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前言: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icp,线上培训,付费视频课
关于线上培训教育的资质许可小结-宣传视频
关于线上培训教育的资质许可小结

可能是因为“口罩时代”后遗症,也可能是因祸得福享受到了线上教育的甜头,越来越多的培训类企业加入到网课大军的行列,那么针对线上培训,一般会涉及到哪些资质许可也受到了这些企业的关注。


一、ICP备案/许可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规定,B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的B25类信息服务业务(ICP)是指通过信息caiji、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线上培训依托于互联网为载体开展相关业务,属于典型的需要申请ICP备案/许可的业务类型。

那么,ICP备案/许可的申请主体是谁呢?我们以douyin的在线教育平台“学浪”为例。

在“学浪”平台开展培训业务的主要模式有两种(我们理解也是目前常见的线上教育模式):其一,通过注册douyin小店并绑定douyin官方“学浪”平台上传视频课程;其二,直接注册douyin小店上架虚拟课程(具体课程内容由学员购买后跳转至第三方平台观看)。

针对前者,经笔者咨询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获得的回复为:主管部门仅对增值电信业务平台进行监管并要求其办理ICP备案/许可,对于平台入驻商家,其开展相关业务无需办理ICP备案/许可手续。由于“学浪”平台本身已经取得ICP许可证书,而相关培训课程系在该平台进行售卖/播放,相关培训活动系在“学浪”平台完成,因此在该种线上培训的模式下,相关主体不再需要办理ICP备案/许可。此外,根据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于2021年4月19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问题的公告》中明确规定“企业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的小程序、公众号或依托智能终端设备的应用程序等形式经营业务,且无其他独立运营平台的,不涉及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我局呼吁采购需求方或服务提供者合理设定合作伙伴的挑选条件,避免为相关企业经营者增加不合理负担”,由此也可推断出,ICP手续的办理主体是平台方。

针对后者,由于课程的实际播放主体或平台为第三方平台,依据上述规则或咨询结果可知,则该第三方平台属于需要办理ICP手续的主体。

总结:谁是平台谁担“责”(ICP)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据此,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那么什么是“互联网视听节目”呢?

依据广电总局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中的第六项为“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y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与“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经查验,截至目前,教育培训相关视听资料(非节目类)未列于该目录中。为进一步确认教育培训是否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笔者电话咨询了浙江省广播电视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根据该局接待人员确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中的教育类视听节目指的是教育类的“节目”,培训视频一般不属于该目录所认定的“节目”,且目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也并不对民营企业开放。基于此,我们认为,仅进行简单的网络视频课程售卖/播放的民营企业主体,不需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也不具备办理能力。

总结:常规网课不属于需办证的范畴。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据此,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电话咨询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接待人员明确表示,教育培训类课程频不属于“网络表演经营活动”范畴,亦不属于网络文化产品,无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总结:培训课程视频不在办证范畴

四、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需要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经电话咨询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接待人员认为,视频课件等资料在线上传播和线下传播仅仅是载体的不同,将视频课件等资料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属于出版,需要按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该许可证目前对民营企业开放。由于开展线上教育培训业务本身存在涉及向公众提供数字化作品并达到出版条件的可能性,出于谨慎考虑,笔者建议在充分评估、判断实际从事的培训业务是否达到了出版标准后,进一步与主管部门确认是否需要按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总结:因材施教,因“事”办“证”。



以上是我们针对线上教育培训可能涉及到的业务资质进行的简单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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