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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跨境电商进口直邮模式合规开展境外商品零售十问十答

发布时间:2023-12-13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前言:增值电信许可证,电商平台,跨境电商,icp,edi
利用跨境电商进口直邮模式合规开展境外商品零售十问十答-宣传视频
利用跨境电商进口直邮模式合规开展境外商品零售十问十答

随着消费者对购买海外商品需求的增长,国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近年来取得了快速发展,各大电商平台均设立有“海淘”或“全球购”平台,通过海外直邮或保税进口或两者结合等方式进行网络销售。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出于对运营投入成本等方面的考虑,互联网平台通过“海外直邮”或“9610”模式开展跨境电商进口零售已成为主流。深圳王小敏律师团队根据相关跨境电商项目经验,提炼总结了以下十个实务问题,供相关业者参考。

1、任何商品都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销售吗?

不是。只有属于“正面清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1476个税则号的商品才允许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销售,而且仅x于消费者个人自用并需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销售外商品对消费者有交易限制吗?

有,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如果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但低于26000元交易限值,且仅下单购买一件商品的,也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

3、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购买的商品可以二次转卖吗?

不行。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z终商品,不得进入国nei市场再次销售或二次转售。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应当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告知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x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跨境电商平台还应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

4、跨境电商平台以“一件代发”模式进口是否违反禁止二次销售的规定?

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的货权应由境外企业直接转至境内消费者,不得二次销售。跨境电商平台“一件代发”境外商品模式,具有代理下单、商品推广等中介属性。实际销售过程中,如商品的货权由境外企业先转移至“一件代发”卖家,再由卖家转售至境内消费者,则涉嫌违反486号文禁止“二次销售”的规定。

5、未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能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销售吗?

可以。但未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产生的交易,需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委托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并在签署委托协议时要求承运企业承诺或保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进口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的主体身份有要求吗?

有。进口跨境电商企业必须是境外注册的企业(包括在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且为海外商品的物权所有人;进口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必须是境内注册的企业,即中国大陆地区企业。

7、境内网络平台自营海外商品模式下如何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销售?

境内平台可于境外(比如香港等地)注册相关主体作为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由该境内平台主体作为境外跨境电商企业的境内代理人,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商品申报主体责任。此模式下,需由境内平台主体与境外跨境电商企业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8、网络平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需要取得哪些资质许可?

网络平台经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除了取得ICP、EDI等必备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外,还应根据所经营的进口商品种类取得相应的行业资质许可,比如《食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但根据广东通信管理局的意见,如利用自身网站并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无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自身名义入驻该网站实施销售行为的,不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9、外资企业境内子公司向境外总部购货进行销售但由境外总部直接发货是否可行?

该问题是很多外资跨国企业比较关注的,此模式下存在商品货权转移行为导致的二次销售问题,不符合486号文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货权所有人必须为境外注册企业,境内子公司向境外总部购货后再向境内消费者进行销售,虽由境外总部负责发货,但商品的货权实际上已经发生转移,此时的销售方已不再是境外总部,而是境内子公司,不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规则。

10、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电商平台是否需要进行算法备案并公示?

需要。跨境电商平台涉及的算法主要包括个性化推荐类算法、搜索类算法、内容安全类算法等,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平台开展备案,并在网站、APP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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